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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3-1-19
 

湖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对我市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属地方所得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属地方所得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市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返还50-8O%。

  3、鼓励外商投资水利、交通、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安居工程、旅游开发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拨15%的税率征收。除享受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对其需引进的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项目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返还5O—80%。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二类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农、林、牧、澳及其加工业)。其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头五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生产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第十一至第十五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O%。

  6、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第1、2条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还。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返

  还企业5O%。

  7、对于投资市政府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商实际投资2OO万美元以上的(含20O万美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的。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O%。

  8、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证收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

  9、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企业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准。房产契税先征收后返还,同时免缴手续费。

  二、收费方面

  1、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各项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一次确定。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中途原则上不得增加。若需变动,须经市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卡上规定外的其他收费。

  2、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权限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3、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市内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三、土地方面

  1、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可仍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商在我市投资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五年减半征收。总投资300-50O万美元,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十年;5O0万美元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十五年。当年实绩经考核被确认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在确认年度内免交。

  3、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营改造项目办理出让手续的。经确认批准后,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1)、合营企业以新增土地或部分新增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土地部分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属合营企业。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而补办出让手续,净出让金返回给合营中方。

  3 )、合营中方原属校办、民政福利、劳武以及亏损企业的,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本市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凡外商投资额在2O万美元阶含2O万美元),出让金减免10%;50万美元以上含5O万美元)。减免20%;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减免30%;凡属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及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出

  让金减免3O%。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投资于我市鼓励类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先征收后返还。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五年土地使用金。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四、管理与服务

  1、建立工作时限制度。所有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工作日。公开承诺,在工作日之内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解释。

  2、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这些部门接到齐全的文件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城建规划、土地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卫生、涉外项目选址审批、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工手续。

  3、明确管理职责。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期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怕勺原则,由各有关综合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发生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协调。如合资、合作方发生项目纠纷。由市投诉协调中心负责。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请境内担保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浙江省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操作细则》。提供对外担保。还可以直接办理对外借款。但事后须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我市主导和支柱产业,如中方合作者股本金不足。各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予以支持。

  6、加强政府在对外招商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增加招商投入。市财政从涉外税收和涉外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200万元,建立招商基金,专门用于招商工作。

  7、鼓励和支持各地、部门兴办的外资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对进入开发区的项目。其统计、考核、奖励技项目原有隶属关系、渠道不变。

  8、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简地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速度。实行台帐制度后。除特殊规定的时品以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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