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土地招商优惠政策
(一) 吸引外商投资
1、对外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保证电量供应,并给予一定量统配电供应。
2、外商投资兴办技术先进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或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县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部分分年度给予补偿。
3、实行有利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资金的信贷政策。对外方认缴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投入不足的部分,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解决。
4、对外方认缴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产品50%以上属出口的新办企业,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污设施费,减半征收自来水增容费。
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10年。
①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②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
③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④适合我县旅游、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
⑤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等综合开发项目。
6、对利用外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凡引荐办成利用外资项目者,经批准以外资实际到位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金由项目承办单位列支;凡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者,经县外经贸局核实资金到位后,可以照顾其本人或直系亲属一名“农转非”,独资企业奖励办法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财税局协商制定。
7、县外经贸局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引资洽谈、意向书、项目建设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审批手续等一条龙服务。
(二) 外地来淳投资办企业
1、在淳每投资注册 60万元人民币,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淳安县千岛湖镇。
2、外地投资者在淳投资新办或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其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250万元人民币(其中农业产业化“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项150万元),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二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3、外地来淳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其户籍为本县集体户口的,与本县居民户口一视同仁。
4、外地投资者来淳投资,在工商注册登记、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安排等方面与本县企业同等对待。
5、企业因发展需要进行基建投资或技术改造项目,可直接报县计经委审批立项;因发展需要从外地引进紧缺人才和吸纳商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县人事部门申请,并按本县企业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纳入本县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范围。
6、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支持,在债券发行、利用外资等方面享有与本县企业平等的机会。
7、外地来淳企业归口县计经委管理,并参加淳安县各类社会统筹保险。外地来淳企业享有本县企业同等政治、社会待遇。
8、凡符合本县经济开发区和个体私营园区进区基本条件的,要积极支持其在相应区域注册。享受区域内企业的同等政策。
(三) 投资政策(旅游业)
1、对导向性的新旅游景点和项目,在土地、税收、规费、信贷、户籍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2、新建景点以及老景点改造提高后,可实行门票单列。
3、建立旅游发展基金。按照"集中管理、合理使用、扶持重点、滚动发展"的使用原则,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设计、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
4、旅游商品开发龙头企业享受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作出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旅游项目的论证、审批、建设及经营等各个环节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干扰旅游经营单位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投资者的合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