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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添加日期:2013-1-23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市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扶优扶强,加快形成品牌和规模效应,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知名度和信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实施“五个百亿”、“两个倍增”、“一个双十”工程,力争到2011年,实现工业销售产值超百亿乡镇3个,超百亿产业2个,亿元企业和税收超亿元企业倍增,培育超10亿元企业10家,规模企业700家。
    二、实施范围
    列入本意见奖励扶持的企业,必须是: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2、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三、具体扶持措施
    (一)企业培育
    1、工业发展贡献奖。对首次实交税金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授予“工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其主要负责人30万元。对首次实交税金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授予“工业发展重大贡献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其主要负责人10万元。
    2、企业上规模奖。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专项奖励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5万元。
    3、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每年确定70家重点工业企业、100家建德市级成长型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和本市成长型小企业负责人短期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省级创业指导(大)师、企业诊断师为本市企业发展服务等活动的经费列入“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预算。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安排1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免费参加指定的大专院校EMBA等企业经营管理学习。年度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个EMBA免费学习名额。
    4、重点工业企业扶持。市政府评定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市政府文件公布为准),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为计算依据,增幅在16%以上30%(含)以下的部分,给予25%的专项奖励;增幅30%以上部分,给予50%的专项奖励。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分)成部分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其比上年增长部分为计算依据,增幅在16%以上30%(含)以下的部分,给予25%专项奖励;增幅3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专项奖励。
    从市重点工业企业中选择5-8家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较强、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在实交税金增长15%以上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交纳税金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的50%提取企业新上项目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新上项目的财政资助(三年内滚动使用,最高资助额不高于企业新上项目总投资额的30%)。
    5、鼓励工业生产性投入。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工业技改项目作为资助对象。已竣工或基本竣工的市重点技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00万元),市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列入上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本市成长型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项目,按项目生产性设备总投入的2%给予奖励;对通过竣工验收的不新增用地的项目,节能节材技改项目,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信息化改造项目,特色基地导向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总投入的4%给予奖励。项目批准后,在一年内完工并投产的,奖励标准分别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列入奖励资助的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技改项目设备总投入必须在5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列入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项目在上述技术改造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提高0.5%,单个项目奖励资助额不超过20万。已获得过上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财政奖励(补助、资助等)的,不重复享受。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企业财政优惠政策的技改项目不重复享受技术改造扶持。福利企业若享受税改优惠政策低于技术改造扶持资助额的可予以补足。
    6、成长型小企业扶持。被市政府确定为建德市级成长型小企业,当年成立建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1万元;用于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按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不高于企业当年度上交税收地方可用部分。
    7、鼓励企业体制创新。组建企业集团的,组建、变更过程中需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的税收交纳后本市可用部分予以全额财政资助。企业上市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总量扣除发行成本后余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30%专项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8、优秀经营者奖励。在产值1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幅30%以上,实际入库税收增幅20%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按销售收入、实交税金增幅各占50%的比例分别排位计分,综合排位前10位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负责人授予“优秀经营者”称号,并奖励1万元。获得当年度“工业发展杰出贡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重复计奖。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9、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开展“十佳来料加工经纪人”评选活动,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经纪人当年来料加工的业务量进行推荐,并经市促进来料加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并奖励5000元。对从事来料加工业的经纪人,可按先行发展,逐步规范登记的方式开展加工和经营活动。对从事纯手工来料加工的,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缴纳的税款属地方财政部分,凭工商资质证、加工合同和完税证明,向市促进来料加工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和市财政局确认后,给予全额扶持。
上述条款由市妇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产业提升
    10、重点产业扶持。对促进家纺、五金工具、低压电器行业提升、优化产品结构的工业性投入项目,凡符合工业生产性投入资助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工业生产性投入资助的基础上,奖励资助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11、行业龙头培育。在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行业中,对销售收入、实交税金同时位列前五位的企业,其新产品研发设备投入(购置后三年内有效)按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不高于当年该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可用部分的50%。
    12、循环经济奖励。奖励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通过省级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通过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通过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工业功能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奖励清洁生产示范。获得浙江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通过杭州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2万元。
    列入建德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及上级部门指定安排的企业,在开展用能监测审计、电平衡测试、能源计量、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经审核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节能降耗奖励。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一年度下降5%以上,年节约标准煤500吨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一年度下降10%以上,年节约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14、信息化建设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每年评选5家本市级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5、品牌建设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杭州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获奖产品产值每翻一番,按上述标准重新计奖一次。
    对申请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和建德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对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单位),经认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参与制定但非第一起草人的,分别减半享受;对成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会、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上述条款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平台建设
    16、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以年度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平整土地面积和出让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连片开发达到300亩的区块,当年新增平整土地给予每亩1500元资助,当年出让土地的再给予每亩3500元资助;连片开发面积300亩以下的区块,当年新增平整土地和出让土地的资助标准按50%计算。
    工业功能区内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单层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30元资助;多层标准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资助。
    获得上级政府或部门扶持的工业功能区,按年度实际到位上级扶持资金的1:0.2予以配套。
    上述条款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7、小企业创业基地扶持。经确认出租标准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出租标准厂房面积每年每平方米补助5元;列入省、杭州市重点培育的,按省、杭州市扶持资金1:1予以配套。经小企业创业基地培育成为规模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家规模企业5000元的标准奖励给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者。
    18、担保机构奖励。对担保机构业务运行一年,且当年担保总额倍率达到1倍(含1倍)以上,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注册资本每增加100万元,增奖1万元。
    担保机构追加注册资本奖励须是担保机构追加注册资本业务运行一年后,且以追加注册资本之日起担保总额倍率达到2倍(含倍率)以上,每追加注册资金资本200万元奖励1万元。
担保风险补偿资助以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签约的贷款担保额为计算依据。当年对上年销售(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工业企业累计担保(3个月及3个月以上担保期)总额倍率达到2(包括2)以上、3(包括3)以上、4(包括4)以上、5(包括5)以上的,补偿金资助比例分别为年担保总额的2‰、3‰、4‰、5‰。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为本市成长型小企业的,资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之上再提高1个点。
    上述条款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科技进步
    19、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省、杭州市、本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0、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同一级别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
    21、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高新技术行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同一级别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
    22、新产品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年度新产品产值每增加500万元,按上述标准再奖励一次。对于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或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于列入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验收以及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3、鼓励企业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4、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对于当年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为35万元;对于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1/4的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项目的,按立项规定要求配套资助。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和本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对于进入孵化器中孵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启动资金。孵化企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26、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新创办的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市外科技服务中介来建新创办的分支机构、年度科技中介服务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中介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度一次性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外经外贸(中小企业贸易促进)
    27、鼓励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鼓励自营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自营出口企业,展位费的70%给予补助,最高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不超过2万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对自行参加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自营出口企业,经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后给予每个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每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自营出口企业每次展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自营出口企业参加由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广交会、深交会、华交会、浙洽会及其他专门组织的外贸展览会,给予50%展位费的补助,最高每个展位费补助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如已享受上级有关部门展位费补助的,最终享受补助的额度不超过该展位费的总额。
    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本市各类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自营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25%的补助。
    28、鼓励品牌产品出口。对年度内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杭州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本企业品牌出口的,以本企业品牌出口年度最高数额为基数,每新增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对企业当年在境外获得专利注册证书的,每件证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助5000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补助2万元人民币。
    29、对外贸易奖励。奖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生产性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以最高年度自营出口数额为基数,每新增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产品界定以国家五部委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
    鼓励传统优势产业(块状经济)出口。为提高传统优势出口产业的规模、档次和附加值,对家纺、五金工具和低压电器生产性企业,以最高年度自营出口为基数,每新增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奖励农产品出口。对自营出口农产品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每年评选10家建德市外贸先进企业,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30、鼓励、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经我市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输出中介服务公司,对当年度输出境外劳务人员按建政[200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经我市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贸易公司和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经批准设立资源开发及生产性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上述条款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其它事项
    1、自2007年起,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设立“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培育、产业提升、平台建设、科技进步和外经外贸等方面的奖励扶持。
    2、对企业遇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相关资助政策条款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3、企业当年享受的最高资助额以当年企业对本市财政的地方贡献为上限。
    五、组织实施
    “建德市工业发展促进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节余滚存的使用原则。资助结构、导向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适时修定。资金总量控制落实责任,由各实施部门按测算额实行总量控制。
    六、本意见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建政[2003]3号、建政[2003]4号、建政[2005]2号、建政[2005]5号、建政[2005]12号、建政函[2005]86号、建政函[2005]101号、建政办函[2005]16号、建政办函[2006]15号、建政办函[2006]122号等文件涉及工业经济的内容停止执行。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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