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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添加日期:2013-1-23
  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吸引和支持更多的海内外浙商来杭创业创新,促进杭州经济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支持浙商资本与人才相结合,鼓励浙商来杭创业创新
    1、大力支持浙商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鼓励浙商企业通过每年举办的“浙江?杭州国际人才交流大会”、“海外清华学子浙江行”等活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组织浙商企业赴发达国家和地区招才引智。通过浙商资本与海外精英项目有效对接,支持浙商和海归人才相结合来杭创业创新,鼓励海外人才到浙商企业工作,提升浙商企业的创新能力。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在省政府给予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配套;优先推荐申报杭州“521”全球引才计划。留学回国人才在杭创业或在浙商企业中创新发展的,可申报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
    2、积极支持浙商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积极宣传、大力支持浙商企业通过“钱江特聘专家计划”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浙商企业聘用的“钱江特聘专家”,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工作津贴。大力加强市校(院)合作,鼓励校企兼职,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到浙商企业兼职。积极支持浙商企业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助资金,利用全球智力资源促进浙商创新创业。创新柔性引才机制,支持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通过其他柔性引进等方式来杭创新创业,带动浙商企业保持或赶超省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着力提升浙商企业人才综合素质,加强浙商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推荐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省“151”人才工程、省钱江人才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及市名校名师培养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对于列入“131”培养计划的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培养经费;组织和支持培养人选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研)修。优先推荐浙商企业申报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对入选创新团队,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2、鼓励浙商企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浙商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鼓励浙商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浙商企业可对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职工,推荐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综合平台的作用,帮助浙商企业进行高技能实训,提高员工技能。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奖励政策,对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3、推动浙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探索实施模块化设置、学分制管理、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相挂钩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新模式。帮助浙商企业建设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鼓励浙商企业利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和学习平台,有针对性的选择学习内容,扩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覆盖面,提升浙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支持浙商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三、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作用,促进浙商企业回归来杭再发展
    1、积极支持浙商企业到创新创业的大平台发展。鼓励、引导浙商到高新区(滨江)、余杭未来科技城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临安青山湖科技城等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大力吸引、集聚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浙商企业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结合科技创新。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对新批准设立的浙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站资助;浙商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2、积极支持浙商企业投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大项目建设。支持、鼓励浙商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实施促进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围绕浙商重大项目的实施,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引进措施,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更加注重重大项目技术带头人的作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人才选拔和培养计划。
    3、充分发挥浙商企业吸引使用创新人才的主体作用。帮助浙商企业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平台的优势,集聚具有前瞻性、善攻关的创新团队,不断提高从事科技创新人才的比例。充分发挥浙商大企业、大集团对高层次人才的聚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可享受相应的人才税收奖励等相关配套政策。
    四、努力引导浙商企业到县(市)创新创业,推进区域统筹发展
    1、积极支持县(市)打造自主创新载体,为浙商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继续推进留创园、大创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向县(市)延伸,努力实现大创园的县(市)全覆盖。引导浙商企业参与县(市)创业孵化器建设,积极支持县(市)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2、积极鼓励人才资源向县(市)流动,为浙商到县(市)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组织专家、博士后开展“服务基层、助推转型”的智力交流与合作,开展导师结对帮扶等活动,通过技术咨询、科技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县(市)浙商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积极推动人才政策向县(市)延伸覆盖,探索统筹城乡人才发展的举措,为县(市)浙商发展提供人才资源。
    五、认真做好回归浙商企业人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1、回归浙商人才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职称和职业资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企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回归浙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或评审中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
    2、落实浙商企业人才税收等优惠政策。浙商企业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奖金,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为回归浙商企业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驿站。在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和科研院所、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等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驿站。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来浙商企业创业创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选择落户到各类人才驿站,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其中,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驿站的聘用人员,其工作企业可委托驿站所在单位参照事业单位专职科研人员标准为其发放薪酬并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并可申请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认真做好回归浙商的社会保险工作。鼓励和支持浙商兴办赢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优先认定其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境外浙商回乡发展的,按照规定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并享受相应待遇。积极鼓励浙商企业为高层次人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5、大力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浙商人才。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浙商及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宣传,激励浙商为杭州转型升级做出贡献。表彰奖励浙商企业中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选拔符合条件的浙商和浙商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为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条件人员推荐申报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鼓励浙商企业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落实人才专项住房政策,解决和改善在杭工作、创业的各类浙商人才的住房问题。
    6、提高服务浙商企业人才工作水平。大力扶持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鼓励浙商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来我市开展业务,提高浙商企业人才市场化配置水平。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引进服务机构、服务窗口的作用,健全服务功能,对浙商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税收、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落实过程中,予以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保障。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胜任力评价体系研究成果的应用,为浙商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招募猎头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便利的“绿色通道”。对浙商企业中符合有关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做好迁杭落户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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